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53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叁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日執行羈押,至99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乙○○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被告丙○○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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