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八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9件及繕本9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