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87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9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3年確定後,因於緩刑期間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且足認原緩刑難收預期之效,故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7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經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原標準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