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4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常業重利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緩刑之宣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305號裁定撤銷確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