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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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6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觸犯附表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依法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審核,除更正犯罪日期為民國95年7月21日之外,聲請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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