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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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陳芊穎 訴訟代理人 余彩麗 被告 陳忠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以110年度補字第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原告之訴,前揭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查詢結果等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陳順輝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