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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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黃健順 被告 黃佳輝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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