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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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7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相對人甲○○及債務人 陳阿絹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不動產台南市○○區○○段○○○○○○號土地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之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㈣釋明目前尚欠稅款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