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
受刑人於95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97年1月14日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313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