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沈文楠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84,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