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十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提出上訴理由狀,其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孫啟強~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