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二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附記替代役男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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