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53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品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郭品辰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53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品辰13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48500│0000000000│05月24日│││││元│2│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品辰130│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0│││48500│0000000000│06月23日││6月23日起至│││元│2│起││清償日止,按月│││││││依22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