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0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6年度除字第10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陳獻堂 │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95年10月10日│4,629元│WH0000000│││││文山分社│││││└──┴─────────┴─────────┴───────────┴─────────┴────────┴──┘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