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復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盛傑營造有限公司
號7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