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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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居所不明具保人甲○○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