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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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股東名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49號上訴人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被上訴人 王明彥 (原名: 王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簽名簿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