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林靜子
李金永 被告 林逸貞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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