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 鄭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見福 等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1,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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