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鈺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鈺容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鈺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各罪中之一罪在形式上有已執行完畢者,仍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而其已執行部分,係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後予以扣除,不能認其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而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童鈺容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各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暨本件受刑人所犯之各竊盜罪,如附表所示各刑事判決均無併予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情形,堪認受刑人對於各被害人之侵害均已獲填補)、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前已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參照),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維仁附表(受刑人童鈺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拘役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20日111年6月30日112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0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5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837號112年度基簡字第62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2年9月18日113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837號112年度基簡字第62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確定日期112年10月3日112年10月16日113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07號(業於113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3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6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65日(尚未確定)編號3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日確定編號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日拘役1日拘役1日犯罪日期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6日112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6號編號3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日確定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日拘役1日犯罪日期112年6月26日112年7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9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判決日期113年1月10日113年1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113年度基簡字第39號確定日期113年2月15日113年2月15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6號編號3至8經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拘役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