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4號原告 唐鴻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司徒國健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本件第一項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頂樓加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騰空返還原告」,原告起訴狀稱「系爭房屋無房屋稅籍編號亦無實價登陸可詢,致無法核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值,請鈞院依法核定。」(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既無法查報系爭房屋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價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則應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三、第2、3項聲明分別請求欠租6萬元、無權占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9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與第1項聲明165萬元合計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165萬+6萬+29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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