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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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332號聲請人 林清漢 律師被繼承人 佟國忠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30,000元,由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1,043元,由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規定甚明。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佟國忠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家催字第110號為公示催告,嗣因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06841號強制執行拍定,聲請人為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75,277元(拍定金額752萬7,700元×1%)、管理期間所墊付費用1,043元,合計新臺幣76,320元,及請求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代管期間墊付費用明細表及單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10號卷宗及參酌案件查詢索引卡查閱無誤,堪予認定。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公示催告、收受相關稅單、參與強制執行程序及查詢機車車籍,以及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時間長短及勞心勞力之付出程度等一切情狀,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3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含裁判費及發函監理機關之郵資)總計1,043元,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