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告斯貝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7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