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勇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7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