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封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怡人 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芬 間因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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