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61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甲○○間因98年訴字第126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