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638號債權人鼎禎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煌 代理人 林啟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煌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委任狀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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