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緝字第
170號、98年度毒偵字第222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48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4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7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972451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資佐證,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