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1737號債權人 張榮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豪 、 張毓珊 、 吳錦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
㈡提出被繼承人 張進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