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告谷訊企業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巨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26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