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0年7月20日以90年度交易字第32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及有期徒刑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聲請書僅記載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等語,應予補充),緩刑4年,於90年9月
3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更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11月12日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212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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