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號再審聲請人 王翠蓮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5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陳菊珍
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勃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