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瑞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瑞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瑞安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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