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726號聲明人 李明寶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李永茂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街○○巷○弄○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李永茂於
109年12月10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李永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李永茂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