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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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號原告安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南榮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孫紹浩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王恒正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辯論終結。惟因原告具狀撤回全部起訴,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苹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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