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陳強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被告陳志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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