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林穗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孟娟 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1,950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