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原告 邱湖 被告 林博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訴緝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博智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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