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92號上訴人 黃杲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59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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