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干城第一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喜濶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聲請對被告 周志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471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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