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被告 陳祈元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0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林佑珊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