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何秀鏡 被告 何曉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易字第321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曉玉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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