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余銘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緞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原告所提書狀所述,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之聲明不明確,請具體表明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及被告應為回復原狀之範圍及方式。),並依被告人數附具書狀繕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上開事項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三、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