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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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張太郎
李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宣告被告二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惟原告起訴時,被告張太郎係設定住所於「金門縣○○鄉○○路○段306之2號」,有原告提出被告張太郎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觀諸原告提出其執有被告張太郎之債權憑證,亦係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核發,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