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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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坤龍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坤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之事實,有一○一年刑保字第五○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憑(本院卷㈠第一三○之一頁參照)。
二、茲因被告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一○一七○○三八八三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且查其目前無在監在押紀錄,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參,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額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周玉琦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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