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原告 愛璞 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翁明誠
郁睿清 被告 蔡志平
陳秋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准予承受訴訟。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 沈薛 仙女」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文正」。
理由
一、本件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沈薛仙女,嗣於本件繫屬中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變更為劉文正,有原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原告法定代理人未及時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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