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94號聲請人 林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聖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9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10│├──┼──────────┼──────┼──┼──┤│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96│├──┼──────────┼──────┼──┼──┤│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30│├──┼──────────┼──────┼──┼──┤│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