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宇晨居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吳宇晨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然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 廖雅雯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民國110年11月23日調解筆錄及111年3月16日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馮興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99號被告吳宇晨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巷00號7樓居桃園市○○區○○0街00號10樓之7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宇晨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16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臺東縣臺東市更生北路內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迨行至同路段11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轉彎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右轉,適廖雅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駛於吳宇晨所駕車輛右方,因吳宇晨突然右轉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廖雅雯受有疑左側第二肋骨骨折、左側第一腳趾骨折、左手肘擦傷、右膝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廖雅雯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吳宇晨於警詢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前開時地與告訴人發生碰撞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廖雅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證明前開全部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現場照片22張⑴車禍當時天候晴、光線狀態為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狀態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事實。⑵車禍前雙方行進方向之事實。⑶證明被告轉彎車未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致告訴人閃避不及,為本件肇事原因之事實。4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當場向員警坦承為肇事者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於員警尚不知何人犯罪前,即向員警主動坦承肇事,並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檢察官於盼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李永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