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虹纖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光
相 對 人 來客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 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設於臺南市○○區○○○街○巷○○號1
樓,為其所自陳,並有其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上揭民
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人亦未提出本院確
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聲請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