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港小字第120號
原 告 陳春梅
被 告 李俊啓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80號),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6年度附民字第170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