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聖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7830號、112年度偵字第33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聖詠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830號、112年度偵字第33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認為仿冒品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證,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另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對於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830號、112年度偵字第33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查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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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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